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M-113-嘉原交簡-23-20241127-1

字號

嘉原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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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原交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胤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胤隆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公告其濃度值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濃度值為50ng/mL、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代謝物濃度值為50ng/mL以上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 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其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對交通安全已產生相當程度之危害,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或車輛毀損,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施用毒品種類及尿液中所含毒品濃度,暨其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091號   被   告 賴胤隆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胤隆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 號之住處,施用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完畢後,於同日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30分許,行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前,為警攔查,嗣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檢出Mephedrone濃度值為132ng/mL、4-Methylephedr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其代謝物)638ng/mL,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始悉上情。 一、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胤隆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車籍資料、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公共危險之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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