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嘉簡附民-38-20241030-1

字號

嘉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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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羅○○ 被 告 徐健閎 柯丞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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