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30

案號

CYDM-113-嘉簡附民-44-20241130-1

字號

嘉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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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巧君 送達代收人 黃許美梅 黃文亮 被 告 蘇智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嘉簡字第129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巧君於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297號被告蘇智勝被 訴毀棄損壞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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