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3-嘉簡附民-50-20250227-1

字號

嘉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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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侯妤璇 被 告 許勝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3年度嘉簡字第145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許勝翔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侯妤璇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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