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嘉簡附民-52-20241227-1

字號

嘉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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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吳美春 被 告 葉志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53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志遠被訴毀損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17日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原告係於113年12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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