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YDM-113-嘉簡-1105-2024121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又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又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就亂塞亂丟」更 正為「都亂塞亂丟」、第9行「真是」更正為「真的是」,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4行「Clair」更正為「Claire」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 告先後多次散布誹謗告訴人之貼文、留言,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行,且侵害同ㄧ被害人之法益,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目的所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於社群網站臉書恣意為侵害告訴人名 譽之貼文、留言內容,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及聲譽評價,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固坦承張貼上開貼文、留言之事實,惟否認加重誹謗犯行之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兼衡其前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74號   被   告 鄭又瑋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0○○○○○○○鹿草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又瑋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 2年4月21日某時,在不詳處所,經由網路通訊設備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鄭又瑋」,未經合理查證,即公開張貼內容有:「有的人都用嘴在做救援~不然就開一大堆卡通頭像假帳號 在亂別的救援人不然就發文用煽情文字討拍 結果他呢...一整年下來幫的浪孩 可能還沒有我的十分之一 重點是狗貓救一救就亂塞亂丟 他自己也沒安置浪孩的地方...真的可悲也懷疑他救的那些狗貓還在嗎?我救的可是都還在我園區可以來看的餒~真是無三小路用的咖小囡仔。#這個可憐的孩子不僅是動保協會理事長 結果有愛媽跟我說這個理事長呢~#會跟他朋友用生存遊戲BB槍打流浪貓耶 很愛穿生存遊戲迷彩裝玩偽裝的理事長耶 貓咪那麼小一隻經的起你用強力BB槍打嗎?真的是好愛動物好愛貓貓...我笑死XDD用BB槍打流浪貓的愛動物理事長 算了...還是別去理這種 一點救援浪孩能力都沒有的小廢廢 真心為狗貓付出的話...不然這樣好了 我救回來的分200隻給你養就好 收我200隻狗我馬上給你舔腳趾 再叫你聲阿哥哥...理事長阿哥哥 只要收我200隻狗 我會甘願幫你做牛做馬一年都沒問題」等文字之貼文(下稱112年4月21日貼文),並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區發表「他拿BB槍打流浪貓然後又跑來救援動物還真的是很敢」、「他就像個北七又可憐的孩子,整天找議員去刷存在感,不然就想上新聞搏版面,真心建議他乾脆去一元,或許政壇需要他這種人去出嘴」、「廢物屁孩會拿槍打流浪貓跟我說愛動物,我看只剩當鍵盤手的功用」等文字(下稱112年4月21日留言),嗣接續於112年4月23日某時,在不詳處所,經由網路通訊設備登入臉書帳號「鄭又瑋」,未經合理查證即公開張貼內容有:「聽一位貓愛媽說有個出名的新竹協會救援人都會跟他朋友拿生存遊戲的大支強力BB槍射流浪貓耶~我聽了好難過 拜託您別這樣虐待貓貓 小弟在此拜託您~哥求您別醬 不然抓來給我養別傷害牠們」等文字之貼文(下稱112年4月23日貼文),並於該貼文下方留言區發表「有雞可循,他不是身穿生存遊戲迷彩服抓狗嗎?」等文字,而以前開方式公開指摘、傳述擔任「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之邵柏森(暱稱:邵柏虎),假借救援流浪動物名義博取聲名,實際卻虐待動物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邵柏森名譽。 二、案經邵柏森委由謝明智律師、曾偉哲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鄭又瑋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不否認有張貼上開 貼文、留言之事,惟矢口否認涉有何告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略以:「我看了社團很多救援者會用煽情的文字、血淋淋的照片看圖說故事,用以作為募款之用,而不是用直播的方式,我認為不妥當才會發文抒發自己的情緒,並沒有指明任何人,是留言的人說是胖虎,我沒有講,且用BB槍打流浪貓也不是我講的,是有網友私訊我,是屏東的愛媽,臉書暱稱是微優,我對她講的這件事很氣憤才發文。我並沒有提到任何人,新竹也不是只有一個協會,我也不確定是他所以沒提到任何人,我沒有誹謗」等語。惟查: (一)被告涉有上開犯行,有告訴人邵柏森之指訴可憑,並有告訴 人提出之前述貼文、網友留言網頁資料截圖、告訴人擔任「新竹市浪愛傳遞貓狗TNVR協會」理事長之當選證明書、告訴人之臉書網頁資料、網友「Clair Chiou」詢問告訴人有關被告112年4月23日貼文內容之對話訊息截圖等在卷可參。而參酌證人即認識告訴人之人黃靖雅、黃郁婷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提示112年4月21日貼文、112年4月23日貼文結果,證人黃靖雅證稱略以:「看得出來貼文指的就是告訴人,因為新竹有名的就是告訴人,且他會用告訴人以前的發文來酸他,一看就知道是在講告訴人」,證人黃郁婷證稱略以:「一開始別人截被告的貼文給我看,我一看覺得是在講告訴人,我問告訴人有無這件事,被告的文章有提到新竹的理事長,且告訴人都穿迷彩裝,馬上就聯想到他」等語,復對照卷附112年4月21日貼文、留言網頁資料截圖,可見針對該貼文,有臉書暱稱「馬國翔」之網友留言:「唉...不就是胖虎嗎?...」等語,而告訴人暱稱為「邵柏虎」一情,亦有告訴人提出其臉書網頁資料附卷可參。再者,對照112年4月23日貼文、留言網頁資料截圖,可見針對該貼文,有臉書暱稱「Chla Yun Liu」網友留言:「我大概知道是誰了」等語、臉書暱稱「林麗君」留言:「我也知道是誰了!」等語。綜上,堪認由被告上開貼文、留言內容,已足使關心新竹地區流浪動物救援組織之不特定網友,可得而知被告指涉之人即為告訴人。 (二)又以,告訴人從事流浪動物救援之公益事務,其是否反而為 虐待動物之行為等情,固屬可受公評事項,然被告並未實際查證上開貼文、留言之內容,而於偵查中自陳:「我也不確定是告訴人」等語,竟仍率爾發表上揭言論,顯係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難認係出於「善意」,亦非屬「適當之評論」,且已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為負面評價,致貶損告訴人之聲譽,故被告所為,應不能依刑法第311條之免責規定而不罰。綜上,因認被告所辯尚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 上開於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3日貼文、留言之誹謗犯行,係於密切時間內,基於妨害告訴人名譽之單一行為決意,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合理,應成立接續犯,請以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韻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