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M-113-嘉簡-1159-20241127-2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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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89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 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 身分證統一編號:I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個人資料查詢紀錄可佐(見警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