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M-113-嘉簡-1209-20241018-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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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峻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5 行「莊」應 更正為「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打擾被害人而使之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核其所為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間原係男女朋友關係,縱有感情問題仍   應相互尊重,前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竟漠視   保護令表彰公權力,率爾違反之,對於告訴人騷擾行為,自   應予非難,考量被害人意見表示(見嘉簡卷第21頁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表),被告犯後態度、動機、目的、素行,暨智識   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或依第63條之1 第1 項 準用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10款、第13款至 第15款及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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