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M-113-嘉簡-1219-202410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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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9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明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內褲參件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370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賴明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14日23時36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在鄺麗娟址設嘉義市○區○○○路000巷000號住所前,竊取吊掛在住家前面,為鄺麗娟所有之內褲3件(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300元,已遭賴明維丟棄),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鄺麗娟發覺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明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鄺麗 娟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監視錄影檔案、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害報告單等在卷可佐,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取 之鄺麗娟所有之內褲3件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