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YDM-113-嘉簡-1225-20241022-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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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詠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詠傑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手指虎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沈詠傑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 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持有毒品、毀損之犯罪紀錄;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另案入監執行前以臨時工為業、家境勉持;兼衡被告持有之刀械種類、數量、未持以犯罪,以及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之潛在危險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送鑑結果,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沈詠傑明知手指虎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手指虎1把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05月13日12時11分許起至同日14時22分許為止,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嘉義縣○○鄉○○村○○○00○00○0號執行搜索,自其所有之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當場扣得手指虎1把,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詠傑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縣警察局113年6月14日嘉縣警保字第1130032784號函暨所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工作紀錄相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441號搜索票影本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9張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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