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M-113-嘉簡-1233-202410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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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仁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論罪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90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張俊仁於民國113年7月7日16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 0號黃賓圖書館,見曾于珊將其所有廠牌OPPO、型號A9之白色智慧型手機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xxx號【門號詳卷】SIM卡1張)遺忘在座位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離曾于珊本人持有之手機侵占入己。嗣經曾于珊發現手機遺失而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循線查獲張俊仁,張俊仁到案說明並提出前揭手機1支為警扣案(業經發還曾于珊),始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俊仁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曾于珊之指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共14張、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