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M-113-嘉簡-1234-20241018-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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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銘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銘傑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89包(含包裝袋89只,驗餘淨重共計286.49公 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田銘傑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5日凌晨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租屋處,向微信暱稱「神鑫藝品」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2萬5千元之價格,購買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50包、愷他命1包(重量不詳)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年月9日晚間8時50分許,至田銘傑上址租屋處搜索,扣得施用剩餘之上開咖啡包89包(純質淨重約23.03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86.49公克),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田銘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搜索票、搜 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2日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扣案毒品咖啡包89包。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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