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M-113-嘉簡-1235-20241015-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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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坤展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9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坤展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BTY-6599號車牌2面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犯罪事實 一、蔡坤展因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 扣,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6月間某某時,在嘉義縣,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向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BTY-6599號車牌,並於購得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上開車輛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警於113年8月10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嘉義縣○○鎮○○路000號執行搜索時,發現上情,蔡坤展遂向警方坦承其所懸掛者為偽造之車牌,因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坤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