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嘉簡-1242-20241030-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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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崇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529號、113年度偵字第6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崇曜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百富12年雙桶威士忌700ML貳瓶、百富14年(加 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700ML陸瓶及打火機參個與阿在伯冷凍水餃 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崇曜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行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供述。 ㈡告訴人羅秋玫指訴。 ㈢證人邱沛蔓證述。 ㈣被害報告單。 ㈤商品採購單。 ㈥商品銷售明細。 ㈦商品交易明細。 ㈧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 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 案發處所照片。 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 ㈡起訴犯罪事實之罪數,檢察官起訴書內如有所主張,固足為 法院審判之參考。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之罪數與起訴書主張不同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3、4所示犯行為接續犯而論以1罪,惟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4竊盜行為時間不同且手段亦有差異,應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之不同犯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正當途徑賺取財物,恣意竊取財 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且影響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任何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告訴人表示請對被告從重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案再綜合考量被告所為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與動機,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於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內,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適度反應被告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百富12年雙桶威士忌700ML2瓶、百富14 年(加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700ML6瓶及打火機3個與阿在伯冷凍水餃1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電蚊拍1支,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張崇曜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晚間6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至位於嘉義縣○○鄉○○村○○路○段000○0號之大九九賣場和睦店(下稱本案賣場),徒手竊取百富威士忌酒品若干後,僅結帳其他物品即行離去。 張崇曜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張崇曜於113年4月17日晚間8時12分許,騎乘甲車至本案賣場,徒手竊取打火機1個及百富威士忌酒品若干【如附表編號1、2總計竊取百富12年雙桶威士忌700ML2瓶及百富14年(加勒比海)蘭姆桶威士忌700ML6瓶】後,僅結帳其他物品即行離去。 張崇曜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張崇曜於113年4月18日晚間6時32分許,騎乘甲車至本案賣場,徒手竊取打火機2個後,僅結帳其他物品即行離去。 張崇曜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崇曜於113年4月18日晚間7時56分許騎乘甲車至本案賣場,徒手竊取電蚊拍1支(已發還)及阿在伯冷凍水餃1包後,僅結帳其他物品即行離去。 張崇曜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