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M-113-嘉簡-1254-20241025-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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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OO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6149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於民國109年前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64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甲○○及其未成年子女丙○○實施家庭暴力,亦不得對甲○○及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及通信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且明知甲○○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民雄正大店(下稱全家正大店)擔任店長,如以「王店長」收貨人名義寄送包裹至全家正大店,將使該店不特定之理貨、送貨、進貨人員、店員於查看收貨人欄位後,得立即特定包裹指稱之收貨對象即為店長甲○○等情,仍基於公然侮辱、違反保護令、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單一犯意,接續於000年0月間如附表所示之進貨日前數日,在不詳地點,未經甲○○之同意及授權,使用其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網路連結至蝦皮網站、露天拍賣、PC個人賣場等購物網站,利用該手機之前自動記憶儲存甲○○之蝦皮網站帳號「koko0000000」、露天拍賣網站帳號「extremepro0857」、PC個人賣場帳號「0000000000」及相對應密碼之功能,無故輸入上開3個帳號及密碼登入而入侵蝦皮網站、露天拍賣、PC個人賣場等網站存放上開會員帳號相關電磁紀錄之電腦相關設備後,以附表所示辱罵甲○○之字眼為收貨人姓名,以貨到付款方式,下訂附表所示金額商品,再於收貨地點填載全家正大店,以此方式變更上開網站會員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甲○○及上開網站對於會員帳號管理之正確性;該等商品並於附表所示之進貨日期送抵全家正大店,使不特定之理貨、送貨、進貨人員、店員於查看收貨人欄位時均看到辱罵甲○○之文字,使甲○○名譽受損,以此方式公然以文字辱罵及騷擾甲○○,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與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6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EC商品資料一覽表1份、以提貨人 姓名「糖果妹O玲」、「垃圾O店長」、「婊子甲○○」、「O婊O」搜尋之全家便利商店取貨作業電腦報表翻拍照片11張、現場照片1張。  ㈤商店街市集國際有限公司提供電子郵件回覆資料。  ㈥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13日蝦 皮電商字第0220913026S號函。  ㈦露天拍賣提供之會員帳號、收件資料、IP位址資料1份。  ㈧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第61條規定,固均於11 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日生效,然此次第3條之修正,係為保障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一方親屬之權益,使其等之間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同法相關規定規範,因而增訂第5款至第7款,並刪除第3款及第4款有關姻親之規定;另將本條所定家庭成員之姻親範圍,不論直系或旁系,均限制親等範圍於4親等以內。而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無論上開修法前或後,均屬本條第2款之曾有同居關係,是上開修正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對本案不生影響,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修正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僅增列第6款至第8款與被害人之性影像散布、重製、交付、刪除等行為相關之違反保護令態樣,並將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實施該條各款所定行為者,亦列入違反保護令罪處罰之範疇(依修法理由可知,此係將修正前,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保護令,亦認定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之實務見解明文化,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該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則未修正,是此次該條之修正於被告本案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亦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 他人之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而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是被告上開犯行,係以一犯意違反本案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與被告曾有同居關係,業如前述,是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侮辱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之規定,故均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公訴意旨漏未論以此部分之家庭暴力罪,應予補充。  ㈢被告上開之行為,是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 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㈤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67 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1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上開罪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甫於108年12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前案均為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質並非類似或同一,且被告前案大部分刑期之執行是採取易科罰金之方式,又本案行為時點為000年0月間,與其前案000年00月間執行完畢相距2年有餘,是綜合審酌前案執行之方式、執行完畢期間以及前後案之案件類型及罪質,尚難認定被告確有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之情狀,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收受本院核發保護 令之民事裁定後,已明確知悉不得恣意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騷擾之行為,仍無故輸入告訴人之帳號密碼,並侵入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後變更電磁紀錄,以短時間內多次下訂包裹並指定寄送至告訴人工作場所之方式,達成其騷擾、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目的,期間包裹數量達45個,且均於收貨人欄位以不雅字眼辱罵指涉告訴人,所為誠屬不當,另被告與告訴人並未達成和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參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身心狀況以及家庭經濟等生活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進貨日期 收貨人姓名 廠商 金額 訂單編號末6碼 1 111年4月9日 婊子甲○○ PC個人賣場 0000 000000 2 111年4月9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0 000000 3 111年4月10日 糖果妹O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4 111年4月10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0 000000 5 111年4月10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0 000000 6 111年4月10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7 111年4月10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8 111年4月10日 O婊O 露天C2Z 0000 000000 9 111年4月10日 O婊O 露天C2Z 0000 000000 10 111年4月11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11 111年4月11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0 000000 12 111年4月11日 O婊O 露天C2Z 0000 000000 13 111年4月11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14 111年4月11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0 000000 15 111年4月11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16 111年4月12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17 111年4月12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0 000000 18 111年4月12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19 111年4月12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20 111年4月12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21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22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23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24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25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26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27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28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29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30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0 000000 31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蝦皮大物流 000 000000 32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蝦皮大物流 000 000000 33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蝦皮購物 000 000000 34 111年4月13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35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36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37 111年4月13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0 000000 38 111年4月14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39 111年4月14日 O婊O 露天C2Z 000 000000 40 111年4月14日 O婊O 露天C2Z 0000 000000 41 111年4月14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0 000000 42 111年4月14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43 111年4月14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44 111年4月14日 婊子甲○○ 露天C2Z 000 000000 45 111年4月14日 垃圾O店長 露天C2Z 00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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