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M-113-嘉簡-1258-20241017-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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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411號)後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銘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驗餘淨重合計31.6385公克)及毒 品咖啡包27包(驗餘淨重合計26.38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張育銘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然其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2日23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友愛路歌神KTV包廂內,向暱稱「澄澄」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女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27包,即將之放置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持有。嗣其於113年5月13日凌晨2時3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嘉義市西區友愛路、文化路交岔路口處時,因車輛未開啟大燈,行跡可疑而經執行巡邏勤務之員警上開盤查,並得張育銘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包(純質淨重22.0580公克、驗餘淨重合計31.6385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27包(推估純質淨重2.4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6.38公克),而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被告張育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自願受搜索 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31日刑理字第1136092480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451號、草療鑑字第1130500452號鑑驗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