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YDM-113-嘉簡-1302-20241029-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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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龍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車牌貳面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家龍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該等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接續行使系爭偽造車牌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查本案檢察官未就被告構成累犯與否及是否加重其刑實質舉證並說明之(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毋庸對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進行調查及認定(仍將於量刑時審酌)。 (三)爰審酌被告因故車牌遭吊扣,不服行政管制而使用偽造車牌 駕駛車輛上路,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實有不該,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使用偽造車牌之期間非長、前科素行狀況(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及手段等節,暨其職業別為工、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其涉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犯罪事實 一、劉家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嘉簡字第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並於112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因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繳回監理站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000年00月間某日,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以6,000元之價格購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後,即在某不詳地點,將該偽造車牌2面懸掛於上開車輛,行駛上路而接續行使該偽造車牌,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1月10日12時23分許,劉家龍駕駛上開車輛違規停放在嘉義市○區○○路00號阻擋他人出入,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始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家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張及現場採證照片4張、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 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 (三)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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