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M-113-嘉簡-1330-20241115-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以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另按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甲○○與被告為前為夫妻關係,是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所為之恐嚇犯行,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之規定,故均應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公訴意旨漏未論以此部分之家庭暴力罪,應予補充。 ㈡被告於2日內密集透過通訊軟體傳送恐嚇訊息之行為,均係基 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於本案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及恐嚇罪等2罪 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收受本院核發保 護令之民事裁定後,已明確知悉不得恣意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仍無視該保護令,以通訊軟體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人,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應予非難;惟參酌本案告訴人於雙方婚姻關係結束後,亦時有主動透過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被告而生口角糾紛,足見本案並非被告單方面惡意地挑起雙方糾紛並加以恐嚇等犯罪情節、手段以及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以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20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甲○○前曾係夫妻關係,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30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一)相對人(即乙○○)不得對聲請人(即甲○○)實施家庭暴力。(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之行為。(三)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100公尺;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0樓);聲請人之工作場所(OOOOO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號0樓);聲請人經常出入之場所(地址: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收受上開保護令後,明知仍在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其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接續犯意,於112年12月8日、9日,在某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該怎麼教育你,你也好好等著看」、「你只要敢白目一次,我後面的菜一定端上來」、「我說過會好好教育你,我就是一定會做到」、「不知天高地厚的腦殘,公司我有辦法給你,你就也要有準備被我收掉的心理準備」等訊息予甲○○,除以此方式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甲○○,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外,並使甲○○因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確於上開時、地有使用通訊軟體傳送前揭訊息予告訴人甲○○之事實。 2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1份、通訊軟體對話紀綠截圖1份、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 違反保護令罪嫌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財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違反保護令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