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M-113-嘉簡-1374-202411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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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含盛裝毒品之外包裝),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黃勝翊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氯甲基卡 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9日20、21時許,在嘉義市香格里拉KTV後方停車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古」之成年男子,以愷他命每克新臺幣(下同)600元、毒品咖啡包每包120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及摻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7包而持有之。嗣於翌(30)日13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愷他命5包、摻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87包,始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黃勝翊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搜索票、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應沒收之數量、重量 鑑驗出第三級毒品種類 1 標示有BURBERRY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74包(驗前總淨重205.8916公克、總純質淨重10.2946公克) 氯甲基卡西酮 2 印有海豚圖示淡黃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3包(驗前總淨重9.5183公克、總純質淨重0.0952公克)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3 標示有SUPERME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10包(驗前總淨重13.9130公克、總純質淨重1.3913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 4 透明晶體 5包(驗前總淨重23.6776公克、總純質淨重16.5743公克) 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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