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M-113-嘉簡-1377-20241119-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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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辰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6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辰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張辰芳基於以電子通訊賭博之接續犯意,自民國 112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以通訊軟體LINE,數次傳送簽賭號碼給陳友仁,以面交方式交付賭資、拿取彩金。賭博方式係下注今彩539,賭博方式分為「二星」、「三星」,由賭客自1號至39號,任選1組2個號碼下注者稱為「二星」,任選1組3個號碼下注者稱為「三星」,以核對當期台灣彩券今彩539開出之中獎號碼決定輸贏:每注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如簽中「二星」者可得5,300元彩金、簽中「三星」者可得57,000元彩金,如未簽中賭資則歸陳友仁所有。嗣為警於112年8月15日上午8時46分許,在陳友仁住處搜索,扣得其手機而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張辰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陳友仁 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對話擷取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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