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M-113-嘉簡-1390-202411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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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金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金泉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江金泉為替代役役男,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起,在嘉義縣竹 崎鄉公所服替代役職役,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基於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犯意,自113年8月13日8時起至同年8月19日17時止(計168小時)、同年8月21日8時起至同日13時止(計5小時)、同年8月22日0時起至同日24時止(計24小時),而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累計時數達197小時)。  ㈡案經嘉義縣竹崎鄉公所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江金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偵卷第17頁至背 面)。  ㈡嘉義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嘉義縣政 府113年下半年替代役簽到(退)簿、役籍表(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嘉義縣竹崎鄉公所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各1份(見偵卷第1至6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金泉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 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 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並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之管理制度,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情節,及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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