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嘉簡-1444-20250106-2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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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就「處罰金新臺幣貳仟 元,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固未記載易服勞役之文字,惟其理由欄已說明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可知上開部分顯係漏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