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YDM-113-嘉簡-1467-20241202-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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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維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維祥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7包(淨重共11.0692公克)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 之咖啡包89包(淨重共220.05公克)含前開毒品包裝袋,均予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止毒品之禁 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所為實有不該;被告持有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持有毒品之期間約3日、持有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合計近100包,數量、重量及純度均不低,由上開犯罪情狀,應給予被告相類案件中中等程度之刑罰種類及刑度非難;惟念及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應得為較有利之考量;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於量刑上並不為特別之斟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7包(淨重共11.0692公克)及摻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之咖啡包89包(淨重共220.05公克),均屬違禁物,且均係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之第三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另裝盛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不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犯罪事實 一、何維祥明知愷他命、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113年6月16日3時許,在嘉義市○區○○○路之○○交流道附近,向綽號「小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價格,購買愷他命15公克及摻有第三級毒 品 4- 甲 基 甲 基 卡 西 酮 ( 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之90包咖啡包而持有。嗣警於113年6月19日23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因其友人張育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何維祥時,該車洩露疑似毒品愷他命氣味,遭警認定行跡可疑而實施盤查,經何維祥、張育騰同意搜索後,扣得何維祥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包(總毛重計12.81公克)及第三級卡西酮毒品咖啡包89包(總毛重計384.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發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8.96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6.63公克,合計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超過5公克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維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並經警方查獲之事實。 2 證人張育騰於警詢之證詞。 警方查獲前,駕駛上開車輛載被告何維祥,返其住處途中遭警查獲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 本件查獲經過。 4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就愷他命7包部分,檢驗前淨重11.2013公克,純度80%,純質淨重8.9610公克。 5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1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扣案物品,經送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就4-甲基甲基卡西酮編號71、72部分,驗前總毛重2.28公克,抽取編號71鑑定,測得純度3%,而編號1至89 總淨重221.1公克,推估純純質淨重6.63公克。 6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 1.被告於本件查獲後採尿結果,呈愷他命代謝物陽性反應。 2.送驗尿液未檢出毒品成分。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銷燬之。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本件查無其它事證足認被告涉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僅能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