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DM-113-嘉簡-1473-2025010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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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祖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祖斌犯以電信設備、網際網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8千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祖斌明知某不詳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 賭博網站,竟基於以電信設備、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0年8月某日起至111年2月11日止,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內,使用行動電話連結至前述賭博網站,利用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本案帳戶)匯款至前述賭博網站所指定之帳戶儲值賭資,並在前述網站下注簽賭「百家樂」,賭博方式為押注點數大小,賭客押中即可得賭注1倍之賭金,否則賭注即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而以此方式在前述賭博網站賭博財物。王祖斌嗣賭博網站經營者申請提領其所獲得之賭金,經賭博網站經營者於112年2月11日17時37分許,轉帳新臺幣4萬7465元至本案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祖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