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M-113-嘉簡-1475-20241230-2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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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存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嘉簡字第1475號妨害秘密等案件,本院 於民國113 年12月6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贅載「犯傷害罪」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贅載「犯傷害罪」,顯 係文字漏刪(犯罪事實、理由與據上論斷法條均與此無關)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