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M-113-嘉簡-1491-2025011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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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文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25日上午9時39分許,在嘉義縣○○鄉○○路0段000號「布魯TOY娃娃屋」,徒手竊取徐○誠所有之「泡泡馬特」模型1個。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陳俊文於偵查之自白;(二)證人即 告訴人徐○誠於偵查之指訴;(三)被害報告書、和解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詳和解書),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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