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嘉簡-1515-202412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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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乙○○之前配偶,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83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主文包含:不得對於乙○○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遠離乙○○嘉義縣民雄鄉○○村住所、嘉義市西區民生○路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應完成相關處遇計畫,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甲○○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1月13日晚間10時許,至乙○○之上開住所,未遠離100公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 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83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本院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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