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嘉簡-1522-202412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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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甲○○因不甘乙○○與其分手,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前,見乙○○坐在友人車上,遂試圖打開車門要乙○○下車,乙○○不從。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乙○○恫稱「我不甘願,我絕對要讓妳好看」等語,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乙○○於警詢中之 證述、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7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