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M-113-嘉簡-1524-20250110-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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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0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㈡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犯罪科刑紀錄,於民國111 年12月30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等 ,衡酌被告於上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可認 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案與前開家暴為同一罪質之罪, 是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 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情事,故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竟漠視保護令 表彰公權力,復率爾違反之,前去該址而未保持遠離,影響 保護令聲請人生活安寧,法治觀念不足,實非可採;惟斟酌 本件違反保護令情節尚非嚴重,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 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或依第63條之1 第1 項 準用第1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10款、第13款至 第15款及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