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M-113-嘉簡-1525-20250107-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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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任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任峰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羅任峰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嘉檢曉執六緝字第164號發布通緝,依法禁止出國。其明知遭通緝,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仍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於113年2月28日,自屏東縣林邊鄉某處海岸,搭乘漁船出國,嗣抵達柬埔寨後,再輾轉前往泰國。其於113年10月24日自泰國搭乘班機入境桃園國際機場時,經入出國移民署人員調閱其入出境紀錄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羅任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通緝檔查詢資料、國民管制檔查詢資料、旅客入出境資料各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亦同。 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持用偽造或變造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境 )證照查驗。 二、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 國(境)證照查驗。 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之非我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並接受出國( 境)證照查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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