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M-113-嘉簡-1539-20241217-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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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榮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榮斌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高榮斌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甲○○前為夫妻關 係,本應以理性相處,前經本院家事法庭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仍漠視保護令表彰公權力,率爾違反保護令內容,致告訴人受有家庭暴力,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動機、手段,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705號   被   告 高榮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榮斌係甲○○之前夫,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高榮斌前因對甲○○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6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高榮斌不得對於甲○○實施家庭暴力,不得對於甲○○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之聯絡行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酒癮治療(門診治療)12次,每週1次,並應自本保護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8週(含戒酒教育6次),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並應自本保護令核發之10個月內完成。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詎高榮斌已知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1月20日0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將甲○○之手機用力摔在地上,致該手機及螢幕變形(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將甲○○壓在床上,徒手毆打甲○○之頭部及臉頰,致甲○○受有左右臉頰紅腫、頭頂疼痛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向甲○○怒罵: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等語,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榮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43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 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察官 簡 靜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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