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1-03

案號

CYDM-113-嘉簡-1576-2025010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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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岳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岳賢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岳賢前因對其母甲○○實施家庭暴力,而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31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91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蘇岳賢應於該保護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癮、毒品治療(門診治療)4個月,每週至少1次。嗣經蘇岳賢聲請延長前述處遇計畫之時間,本院於113年8月21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83號裁定蘇岳賢應於113年9月30日前完成前述處遇計畫。蘇岳賢明知上情,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嘉義市政府通知應按期執行處遇後,其仍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前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岳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13年度家護聲 字第83號民事裁定各1份;嘉義市政府113年2月29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0875號函、113年4月24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1774號函、113年8月29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4799號函各1份;送達證書2份、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3份、聯繫資料2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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