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3-嘉簡-1591-2025010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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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275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銘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緣柯楊緣琴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0○00號(亞洲商業大樓) 9樓之5、6(兩門牌號碼之房屋相互打通,下合稱本案住宅)之所有人,不時至該處居住,林馭翔(所涉侵入住宅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為該大樓多間房屋之二房東。林馭翔為處理退租房客遺留之廢棄物,於民國113年7月中之某日委託江建億(所涉侵入住宅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代為清除之,江建億再委請陳建銘搬運並丟棄上開廢棄物。詎陳建銘竟未經柯楊緣琴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113年7月28日10時5分至20分間,以徒手推開大門之方式,無故侵入本案住宅,並將其受託處理之廢棄物堆置其中。案經柯楊緣琴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建銘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4至16頁、 偵卷第66至67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馭翔、江建億之證述(見警卷第2至4、9至11、偵卷第60、61頁)、告訴人柯楊緣琴之指訴相符(見警卷第23至24頁、偵卷第67頁),並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35至36頁)及本案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見警卷第40至41頁)附卷可查,並有監視錄影影像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闖入告訴人所有之 本案住宅,造成告訴人對上開處所之居住自由及權限受有侵害,其犯行值得非難;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14頁),量處其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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