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M-113-嘉簡-1599-20250107-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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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晋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493號、第13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歐晋溢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BNE-6259」車牌貳面, 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公文書之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別: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為使已遭吊扣車牌之車輛能上路使用,竟上網購買偽造車牌懸掛,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牌照管理之正確性,破壞社會之安寧秩序,所為實有不該;3.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4.甫因懸掛偽造車牌在本案相同車輛,於113年7月15日為警查獲,竟不知記取教訓,於同年8月19日再次上網購買本案偽造車牌懸掛使用,足認其不知悔改,目無法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車號「BNE-6259」車牌2面,係供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493號                   113年度偵字第13422號 被   告 歐晋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晋溢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因故於民國11 3年8月16日遭吊銷,歐晋溢為繼續使用車輛,乃於當日透過網路以新臺幣9千元之代價購得偽造之BNE-6259號車牌2面,並自113年8月19日起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該車牌懸掛在上開車輛上使用,並行駛於公用道路上,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9月27日2時50分許,為警巡邏時發現懸掛該偽造車牌之車輛停放於嘉義市○區○○路000號前,乃依法查扣。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歐晋溢對於上開犯行已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及車牌照片21張、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函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函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 罪嫌。扣案偽造之車牌2面,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仲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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