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M-113-嘉簡-1600-20241227-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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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宇綸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宇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 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宇綸於民國113年9月初,因所購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車牌經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經由蝦皮拍賣網站,向身分不詳之賣家購得不詳之人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為AJK-5132)」號車牌2面,並懸掛於本案車輛,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劉宇綸於同年9月11日3時45分許,駕駛本案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國道1號嘉義縣民雄鄉北向車道260.3公里處,經警查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有異,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劉宇綸在警詢、偵訊之自白、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三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車輛及偽造之車牌照片共8張、偽造之車牌2面、偽造車牌之本案車輛通行明細資料及照片。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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