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嘉簡-1616-20241231-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青蓉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2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青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暨證據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青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又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該等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間某日至113年9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接續行使系爭偽造車牌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1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節省稅金,竟於原有 車牌申辦停駛後,自改裝廠商處取得本案車牌懸掛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車籍資料管理及警察機關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實有不該,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被告使用偽造車牌之期間、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節,暨其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98號   被   告 林青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青蓉為節省稅金而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先將其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申辦停駛,並於民國105年間改裝車輛佛祖座,自改裝廠商處取得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2塊後,即行使懸掛上開自小客車上使用,足生損害於交通檢裡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警方執行勤務時,在嘉義縣○○鄉○○○000號轉角處發現懸掛偽造車牌的上開小客車,始循線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青蓉坦承不諱,並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及監視器截錄畫面、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資料、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113年12月5日嘉監車一字第1130189828號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