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M-113-嘉簡-805-20241024-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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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8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錦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 第9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錦治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賴錦治自民國97年3月起,與陳儒有民事消費借貸債權債務 紛爭,陳芃均係陳儒之姊,曾調解陳儒之債務紛争而接觸賴錦治。嗣陳儒不堪利息負擔而無法返還賴錦治金錢,賴錦治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接續自112年7月26日起至112年9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 NE」向陳芃均傳送「國稅局就知道躲在哪裡,有報稅沒胡小姐去查」、「通知親朋好友安親班任教小心你課認英文詐騙集團少跟你做朋友危險份子全家不是東西」、「討債公司全權處理」、「奧雞巴起床去找大卡車等你相扣」等加害生命、名譽之訊息,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接續自112年8月12日起至112年9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 NE」向陳儒傳送「委託討債公司全權處理」、「啞聲想起,躲不掉只好下地獄,等處罰跪倒在血泊之中」、「要斷手斷腳」、「躲好不然沒命躺在床上休息」、「國稅局胡小姐會去找你」、「你最好自己消失世間,死了發訃聞告知世人」、「跪地求饒,以死,一輩子不能成就葬儀表示處罰自己」、「躲好不然斬殺你躺在床上休息」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訊息,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賴錦治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二 )證人即告訴人陳芃均、陳儒於偵查之指訴;(三)照片(即對話紀錄)、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告賴錦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共2罪。被告主觀上各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各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接續犯各論以包括之一罪。被告上開所犯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