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M-113-嘉簡-961-20241108-2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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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何佳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嘉簡字第96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該判決正本已於113年8月7日寄送至被告住所地「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之3三樓」,然因「遷移不明」致不能送達,另於113年8月8日送達被告居所地「嘉義市○區○○路0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收受,寄存送達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竹圍派出所且迄未領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復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為由而於113年8月21日將前開判決辦理公示送達,此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送達公告可參,依上開公示送達經30日發生效力起算上訴期間20日已於113年10月11日確定,上訴人遲至113年11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