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YDM-113-國審交訴-2-20241127-2

字號

國審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堂 指定辯護人 蔡翔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158號、112年度偵字第10951號、112年度偵字第11058號),由 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瑞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事 實 一、謝瑞堂於民國112年5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在雲林縣○○ 鄉○鎮村0鄰○鎮00號住家內飲用高粱酒1杯,飲畢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輛)上路。嗣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沿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162縣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時,貿然闖紅燈超速直行,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輛)沿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中正路由南向北直行,謝瑞堂駕駛之A車輛遂撞及甲○○所騎乘之B車輛,甲○○因遭撞擊而騰空翻轉倒地,B車輛則因遭A車輛推撞,而擠壓於對向由乙○○所駕駛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輛)之間,甲○○並撞擊A車輛前擋風玻璃後彈飛拋落路面,經送醫急救持續昏迷至同年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辦理病危出院後,嗣於同年月29日凌晨0時36分許,在家中拔管死亡。謝瑞堂經警據報到場對其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14日下午4時46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甲○○之父丙○○告訴及本署 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本案所採證據,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 要性,並經國民法官法庭於審理中合法調查(證據名稱詳如附表所示)。綜合上開證據,足認被告謝瑞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涉犯酒駕公共危險犯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 貳、科刑部分: 一、本案符合自首要件,國民法官法庭並依據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予以減輕其刑:   本案酒駕事故發生後,被告在現場等候警察到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坦承其酒後駕車肇事,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且被告初始即坦認其為酒駕肇事駕駛者,對於節省偵查資源、肇事責任釐清,非無助益,經國民法官法庭判斷認定後,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二、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於本案中,並無任何值得同情、憐憫 之情狀,不應再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在酒飲用酒精濃度極高之高粱酒後旋 即駕車上路,且酒後駕車發生事故後之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71毫克,超過法定每公升0.25毫克甚多,且酒駕時間係在下午時分,酒駕地點係在車潮熙來攘往之重要路段(大林鎮民生路口及中正路口)發生事故,危險性極高;又被告除酒駕外,更連闖兩個紅燈、超速行駛,在碰撞發生前毫無減速情形,煞車痕長達31.2公尺,車禍鑑定結果亦認定被告對於事故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害人沒有任何肇事因素,違規情節嚴重;且被告業經認定符合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已無科以最低度刑(1年6月以上),仍嫌過重之情形,再稽之本案各項客觀情事,尚難有何「情堪憫恕」或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同情、憐憫之情狀,而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三、量刑之理由:  ㈠責任刑上限之確認(審酌客觀的犯罪情狀):   被告因一時興起,購買酒精濃度極高之高粱酒返家飲用,且 於飲酒後,旋即駕車上路,並在光天化日、車潮眾多之重要路段(大林鎮民生路口(縣道)及中正路口發生事故),酒駕,危險性極高,且被告自住家駕車出發,距離車禍地點已將近10公里,酒駕行經路途非短,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產生極高之危害性;審酌事故發生前被告連闖兩個紅燈、超速行駛,且於本案事故發生前毫無減速之情形,此由現場煞車痕長達31.2公尺可證,又本案事故經車禍鑑定之結果,認定被告對於事故應負全部肇事責任,被害人沒有任何肇事因素,被告違規情節嚴重,被害人因此受有重創而深度昏迷兩週後死亡,被害人之寶貴生命因此殞落,對於被害人家屬造成極大心理煎熬與精神折磨,白髮人送黑髮人,年邁雙親慟失愛子,哀慟逾恒。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透過新聞媒體之報導,即知不可酒後駕車,卻明知而仍為之,本應嚴懲,且被告於事故後,經警於醫院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超過刑法所定處罰標準2倍多,情節非輕。從而,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適用自首規定減刑之處斷刑(1年6月至9年11月)之內,中度刑之有期徒刑6年。  ㈡責任刑下修(審酌主觀的個人事由及社會復歸可能性):   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始終坦承犯行, 事後誠懇面對被害人家屬、不規避責任,並與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事宜,尚有反省悔改之心,被告在偵查中已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不含強制險)之賠償金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復於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到庭作證表示由法院依法判決;復參酌被告與被害人素昧平生,之前並無酒駕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己身平日與父親同住生活(父親22年次,現已高齡90餘歲),有正當工作及穩定收入,家庭狀況支援系統正常,復考量其更生回歸社會之可能等,依據上情各節,國民法官法庭整體評估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衡以被告之年齡、工作狀況及勞動能力、經濟收入狀況、家庭環境暨家人互動生活情形及個性品行等一般情狀後,並考量其社會復歸可能性後,認為本案據此下修調整責任刑為有期徒刑5年。  ㈢綜上所述,審判長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4條規定,向 國民法官說明科處刑罰及其他處遇措施之目的,經國民法官法庭充分理解刑罰應報、預防及更生可能性之功能後,綜合考量被告行為之犯罪情狀(即「行為」「客觀」之「犯罪情狀」因子),認屬於中度之責任刑上限(即有期徒刑6年)。並斟酌被告行為人之一般情狀(即「行為人」「主觀」之「一般情狀」因子)及社會復歸可能性(更生可能性),包括被告坦承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暨其職業工作狀況、家庭生活及支持功能、品行素行等因子,予以下修責任刑(即有期徒刑5年)。因此,認為檢察官對被告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稍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 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㈠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聲請出處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備註 罪責證據 檢證1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本院卷㈡第175至189頁 檢證2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 本院卷㈠第451頁 檢證3檢察官捨棄調查(本院卷㈠第259頁) 檢證4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本院卷㈠第455頁 檢證5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本院卷本院卷㈠第419至421、425、429、435、439、457至459頁 檢證6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⑴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㈠第395頁 ⑵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本院卷㈠第483頁 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本院卷㈠第475至479頁 ⑷相驗照片 本院卷㈠第481頁 檢證7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監視器錄影光碟 本院卷㈠第423頁 附件: 提出光碟片1片(本院卷㈠第407頁) 113年11月4日審理程序當庭聲請 第三人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 本院卷㈠第331頁 附件: 提出光碟片1片(本院卷㈠第407頁) 檢證8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本院卷㈠第417頁 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本院卷㈡第123頁 ⑶現場及車損照片 本院卷㈠第443至449、465至467頁,本院卷㈡第133、135頁 ⑷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 本院卷㈠第325至327頁 113年11月4日審理程序當庭聲請 ⑸第三人行車紀錄器錄影擷取照片 本院卷㈠第423、427、431至433、437、441頁 ⑹現場照片(安全帽) 本院卷㈠第491頁 科刑證據 檢證1 113年7月25日補充理由書 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本院卷㈡第175至189頁 113年11月5日審理程序當庭聲請 被害人甲○○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電子病歷 本院卷㈡第193至201頁 ㈡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 編號 聲請出處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備註 被證1 113年5月23日刑事準備狀、113年8月8日刑事準備二狀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本院卷㈠第489頁 被證2 113年5月9日刑事證據開示狀、113年5月23日刑事準備狀、113年8月8日刑事準備二狀 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本院卷㈡第257頁 113年11月5日審理程序當庭聲請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本院卷㈡第259頁 被證3 113年5月9日刑事證據開示狀、113年5月23日刑事準備狀、113年8月8日刑事準備二狀 在職證明書 本院卷㈡第261頁 被證4 113年5月9日刑事證據開示狀、113年5月23日刑事準備狀、113年8月8日刑事準備二狀 被告全戶之戶籍謄本 本院卷㈡第263至270頁 被證5 113年8月8日刑事準備二狀(已先於113年8月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聲請) 被告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㈡第271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