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M-113-撤緩-102-2024101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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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嘉簡字第1017號) ,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緩 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佳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   以110 年度嘉簡字第1017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 年,並應履行如附   表所示之負擔【調解筆錄扣除已給付第1 期,支付方式:自   111 年2 月1 日起至112 年9 月1 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各   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並於112 年10月1 日給付10   ,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業於111 年1   月24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   決等在卷足稽。而該案既已確定,可徵受刑人折服該案判決   ,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條件予以認同。然①受刑人於113   年4 月30日本院庭訊前尚餘9 萬元遲未給付,經本院以113   年度撤緩字第30號裁定審酌庭訊時告訴人同意展延,於113   年5 月底前給付1 萬元,且自113 年6 月起按月給付5,000   元,至全部清償止,②受刑人於113 年5 月底前支付1 萬元   、6 月部分支付5,000 元、7 月部分遲至8 月支付5,000 元   ,之後均未再履行給付,迄今(113 年10月間)尚餘7 萬元   ,此均有卷證等件足佐,③告訴人明確表示受刑人不守信用   、不願再給予機會等語明確(見執緩卷之執行筆錄)。由上   益徵受刑人一再遲延而未按時履行緩刑負擔條件,消極以對   、甚至無視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堪認受刑人不僅主觀   上欠缺履行緩刑宣告所附負擔之主觀意願,客觀上推託遲延   ,難認有履行緩刑條件之真意;何況基於被害人之立場,當   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倘若被害人無法依   緩刑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利益寬典,顯不符合   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是受刑人既未能按期支付履行該   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足認其違反情節   重大,亦無從再期待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   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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