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M-113-撤緩-123-20250109-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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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振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13 年度嘉簡字第155 號) ,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 年度執緩 字第1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振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0日 以113 年度嘉簡字第155 號判決處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 年,並應向被害人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①被害人劉修齊部分:自113 年3 月1 日起至113 年11月1 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各給付新臺幣( 下同)4, 000 元,另於113 年12月1 日給付1,000 元,②被 害人許明曜部分:自113 年3 月1 日起至113 年5 月1 日止,按月於每月1 日各給付3,000 元,另於113 年6 月1 日給付600 元】,業於113 年4 月2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足稽。該案既已確定, 可徵受刑人折服該案判決,並對該判決所定之負擔條件予以 認同。然受刑人僅給付2 期予被害人劉修齊、1 期予被害人 許明曜,迄今尚餘29,000元、6,600 元遲未給付,經被害人 、受刑人陳明在卷足佐(參卷內公務電話紀錄)。由上可知 後續受刑人未按時履行緩刑負擔條件、仍逾6 、7 成金額以 上金額未給付,受刑人亦表示因經濟困難、沒有辦法再負擔 ,除其主觀上欠缺履行緩刑宣告所附負擔之主觀意願,客觀 上已逾緩刑負擔之最後履行期限;何況基於被害人之立場, 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倘若被害人無法 依緩刑條件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利益寬典,顯不符 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是受刑人既未能按期支付履行 該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足認其違反情 節重大,亦無從再期待受刑人猶能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 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