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DM-113-易-1029-2025031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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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月子 選任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64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月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彥琳於民國114 年 3 月5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於翌日收狀,見易卷第157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