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YDM-113-易-1043-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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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芳瑩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114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嘉簡字 第1143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芳瑩與告訴人黃傳益是 前男女朋友,雙方有財務糾紛,被告心生不滿,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1時5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發現告訴人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為告訴人之友人楊允希)停放在該處,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噴漆及鐵鎚毀損該機車方向燈、前燈殼組、機車外殼、後燈、儀表板等部位,致使該等物品毀損不堪使用。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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