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易-105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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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林怡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900號),本院嘉義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255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銘與告訴人陳榮宏同係住於嘉義市 ○區○○里○○路00○00號,均係該樓住戶。告訴人陳榮宏及被告林怡君於民國113年2月8日9時許,在告訴人陳榮宏位於嘉義市○區○○里○○路00○00號9樓住處前,與告訴人陳榮宏理論而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陳建銘及林怡君(下稱被告2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被告陳建銘為搶下告訴人陳榮宏手持棍子,因而徒手毆打告訴人陳榮宏,與之發生扭打,被告林怡君則手持曬衣桿毆打告訴人陳榮宏,致告訴人陳榮宏受有上胸部擦挫傷、左側手部擦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右上臂挫傷、右側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2人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 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2人達成和解而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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