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M-113-易-1063-2025010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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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089、9281號),嗣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長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沒收銷 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長峯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 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3日至113年5月2日12時43分(為警查獲之時)間之不詳時間,取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為749.03公克),上開毒品有部分係在高雄、嘉義、臺南之某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交友軟體GRIND暱稱為「HI」之成年男子,以每公克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所取得,而另有部分則係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不詳代價購得,並自取得之日起持有上開毒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長峯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1086卷第5至7、10頁、警7846卷第4至5頁、偵5089卷第65至66頁、本院卷第83至84、97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同居之母蔡林淑惠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見警7846卷第8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警1086卷第13至23頁、警7846卷第13至19頁)、搜索扣押現場照片(見警1086卷第25至33頁、警7846卷第31至37、39頁)、扣押毒品照片(見警1086卷第35至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見警1086卷第49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7846卷第11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839號搜索票(見警7846卷第21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之物可佐。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分 別為827.35、145.43公克,各分別抽取1包送請鑑驗,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均為77%,因此推算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37.05、111.98公克(合計為749.03公克)等節,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1日刑理字第1136074260號鑑定書(見警7846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 ㈢綜上各節,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被告本案行為前最近一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為112年11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為主張,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衡酌被告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足見其對於上開罪質之犯罪存在特別惡性,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犯罪所受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造成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結果,其人身自由亦不會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實有對被告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及最低本刑。又本案雖論以累犯,然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併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仍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殊值非議;其所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749.03公克,數量甚鉅;惟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再衡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網拍、離婚無子女、入監前與父母同住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毒品部分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毒品以外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3、5、7至9、11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藏放而 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並有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警1086卷第27至32頁、警7846卷第31至37、3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手機及附表編號4、10所示之現金, 既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用扣案之手機聯絡購買本案毒品之事宜,扣案之現金均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手機因故無法進行數位鑑識,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8月12日南市警刑大偵三字第1130508888號函(見偵5089卷第73頁)在卷可稽,卷內又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長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13年5月2日2、3時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香湖國際飯店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行為人倘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法院僅需裁定1個保安處分,縱經法院多次裁定送觀察、勒戒,亦僅執行其一,是行為人於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無論其施用毒品級別如何,亦不問有多少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之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僅規定檢察官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未區分所施用之毒品之等級、種類,所以遭查獲之被告即便查獲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等各式多種毒品,也不會因此需分受多次之觀察勒戒處分,實乃著眼於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治療,與刑事追訴採一罪一罰之概念並不相同。質言之,未曾經觀察、勒戒,或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之行為人,一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在此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完畢前,行為人所犯之施用毒品罪,均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 三、被告曾於11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 13年度毒聲字第2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13年8月26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毒偵字第58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2頁)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3頁)。依前揭說明,被告於113年8月26日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完畢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均應為該次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予追訴。是以,檢察官就被告於113年5月2日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行提起公訴,其程序應屬違背規定,本院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3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49包 113年5月2日扣得 驗前總毛重877.31公克, 驗前總淨重827.35公克, 推估純質淨重637.05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5包 113年5月6日扣得 驗前總毛重158.07公克, 驗前總淨重145.43公克, 推估純質淨重111.98公克。 3 玻璃保鮮盒 2個 113年5月2日扣得 4 現金 290,950元 113年5月2日扣得 5 保冷袋 1個 113年5月2日扣得 6 手機 1支 113年5月2日扣得 門號:0000000000 7 露營燈 1盞 113年5月6日扣得 8 紙盒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 9 音箱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 10 現金 549,000元 113年5月6日扣得 11 保險箱 1個 113年5月6日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