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M-113-易-1128-2024123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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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令限期履行身心治療、 輔導教育,屆期仍不履行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評估有對其施以身心治療或輔導 教育之必要,由嘉義縣衛生局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嘉衛心字第1110018963號函知甲○○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應於111年7月10日起,前往指定處所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6次,由甲○○本人親收,然甲○○並未按時前往。嘉義縣政府於112年3月21日再次函知於112年3月26日起,前往指定處所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課程6次,由甲○○本人親收,然甲○○仍未按時前往。嗣甲○○經嘉義縣政府於112年8月9日以府授社社工字第1120192496裁處書裁罰新臺幣1萬元,並通知其應於112年8月27日,至指定處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因當時甲○○入監服刑,遂通知甲○○應於出監後之113年8月11日,至指定處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由甲○○本人親收,惟甲○○竟基於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犯意,無正當理由,至113年8月11日仍未按時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偵查中之自白、嘉義縣衛生局111年6月 28日函、嘉義縣政府112年2月24日、3月21日、3月30日、5月9日、6月14日、6月28日、113年5月28日、8月23日、9月2日函及送達證書、個案匯總報告、法務部○○○○○○○113年5月9日函、嘉義縣政府112年8月9日函及所附裁處書、送達證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1、3項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