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M-113-易-1144-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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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甲○○為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築物之共有人,獨居在 該處。其於民國113年1月20日上午4時59分許,在上址住宅廚房 烹煮食物時,本應注意隨時留意烹煮情形,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以防止不慎發生火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甲○○仍疏忽注意,未留意烹煮情形,導致煮食食物溢出鍋外而引 燃起火。甲○○見狀始試圖滅火未果,因而逃離該處,火勢自該住 宅廚房南側牆面中間瓦斯爐附近起燃後延燒,導致該住宅之屋頂 、牆面燬損而燒燬,再延燒至林森東路691巷60弄12號、10號, 致前開房屋燒燬(如附表編號1、2所示);林森東路000巷00弄0 0號、00號雖未損及房屋主要結構,然屋內之物品亦因而燒燬( 如附表編號5、6所示),致生公共危險。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 作。 (二)本判決所引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 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警卷第3-7頁、本院卷第72、76頁),並有證人王秋麗、黃雅蕙、郭金玉、洪素眞、李采玲、陳錦鳳、蕭文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13-16、19-22、25-28、31-34、37-40、43-46、49-52頁、偵卷第17-20頁)、嘉義市政府消防局嘉市消調字第1130800079號函及所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證。 三、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 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其燒燬係指該住宅(建築物)主要部分或效用滅失,如該住宅(建築物)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則行為人自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95號、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刑事判決意旨足參),是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4條第3項之「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自須「住宅構成之重要部分」已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 (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住宅部分,木質天花板受燒碳化燬 損垮落或燒失,應已達燒燬之程度。至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住宅部分,係受有如附表編號5、6「受損情形」欄所載受損情況,此部分住宅主體結構並未受影響,難謂已達喪失該住宅本身效用之程度。 (三)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附表編號1、2之住宅,附表編 號5、6所示住宅內之物品。本應就附表編號1、2部分,論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就附表編號5、6部分,則應論以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名。惟刑法第173條至第176條之公共危險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各該罪係列入公共危險罪章,自以社會公安之法益為重,故以單一放火或失火行為燒燬多家房屋,或燒燬對象縱有不同,均仍僅構成單純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四)爰審酌因被告之過失行為,導致如附表編號1、2房屋之居 住者無家可歸,家當付之一炬,如附表編號5、6房屋之居住者亦須支付相當費用修繕房屋,犯罪所造成之損害非輕。被告坦承犯行,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本院卷第81頁),111、112年均未有收入(本院卷第83、85頁)。被告自陳:工專肄業,先前在舞廳、電動玩具工作,其餘工作都沒有長久。本案事發時為獨居、無業。本案事發後,又再次因煮東西燒到手,目前因手部燒燙傷勢無法工作,未有收入,生活靠親戚幫助。對鄰居不好意思,總是要賠償給人家,但現在沒有工作,要等我找到工作才有辦法等語(本院卷第77-78頁)。陪同被告到庭之被告姊夫表示:被告之前酗酒,長期沒有工作,母親去世後心情不好。火災發生前,被告精神正常。但不知道是火災嚇到還是撞到頭,被告常常問今天星期幾,才帶他去給醫生看,被告有失智症等語(本院卷第72、77頁)。被告目前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告訴人王秋麗、黃雅蕙、被害人郭金玉、洪素眞、李采玲對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本件被告之行為,尚造成附表編號3、4、 7之損害,認被告就此部分亦同為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所及。   2、然依嘉義市政府消防局113年2月17日嘉市消調字第113080 0079號函及所附之現場照片可知,附表編號3、4係受有內部空間牆面及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亦即不僅住宅未達燒燬程度,內部物品亦無證據遭燒燬。附表編號7,係鐵皮外牆輕微受熱燒烤。卷內並無證據證明附表編號3、4、7住宅內之物品已達燒燬之程度,與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均不該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被訴犯行,本應諭知被告無罪,然因此部分與前開認定被告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2項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住戶 房屋(住宅)門牌 受損情形 1 王秋麗 林森東路000巷00弄12號 客廳:北側牆面受燒碳化情形以西端較嚴重,向東漸輕,下部擺放木櫃及塑鞋架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南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及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東端上部較嚴重,向西漸輕;西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及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中間偏北端較嚴重,向兩側漸輕;東側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及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中間偏北端較嚴重,向兩側漸輕。 臥室1:北側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西側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南側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東側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 臥室2: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南側牆面東端較嚴重,向北漸輕,擺放木衣櫃受燒碳化燬損情形以上部東端較嚴重。 倉庫1: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東側較嚴重,向西漸輕,下部靠牆擺放木櫃受燒碳化燒失情形以南端較嚴重。 倉庫2:粉飾牆面受燒碳化剝落情形以東側較嚴重,向西漸輕,木質天花板殘存木支架受燒碳化燒失情形以南端較嚴重;西側木質牆面受燒垮落嚴重,殘存木支架受燒碳化情形以南端較嚴重,向北漸輕。 廚房及廁所:廁所牆面受燒碳化磁磚龜裂情形以北側較嚴重,向南漸輕,木質天花板殘存木支架受燒碳化燒失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廚房西側上部鐵皮牆面灼燒燒白變色及下部粉飾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南端較嚴重,向北漸輕,洗衣機及冰箱灼燒燒白變色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廚房北側粉飾牆面受燒碳化燒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下部擺放木架受燒碳化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廚房東側牆面受燒碳化磁磚掉落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屋頂鐵皮灼燒燒白變色情形以東北端較嚴重;廚房南側鐵皮牆面灼燒燒白變色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抽油煙機灼燒變色情形以上部較嚴重,上部鋁框灼燒燬損及下部木櫃受燒碳化情形以東端較嚴重。 2 蕭福信 已歿 林森東路000巷00弄10號 客廳:南側牆面附著煙粒子燻黑,下部靠牆擺放物品受燃掉落物局部燒蝕灼黑;西側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南端較嚴重,向北漸輕,下部靠牆擺放物品受燃燒掉落物局部燒蝕灼黑;北側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下部靠牆擺放物品受燃燒掉落物局部燒蝕灼黑,木質天花板受燒碳化燬損垮落情形以南端較嚴重;東側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南端較嚴重,向北漸輕,木瓦屋頂受燒碳化情形以東南端較嚴重。 臥室1:塑質牆面灼燒焦熔垂落情形以東北端較嚴重,木質天花板受燒燬損情形以東端較嚴重,擺放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 臥室2:牆面及擺放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木質天花板受燒碳化燒穿情形以西北端較嚴重。 臥室3:南側牆面受燒碳化及下部擺放衣櫃受熱火烤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東側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下部擺放床頭櫃受燒碳化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北側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木瓦屋頂灼燒掉落燬損情形以東端較嚴重;西側粉飾牆面灼燒燒白掉落燬損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 玄關:牆面及擺放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 廚房及廁所:洗衣機附近空間牆面及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廁所空間牆面及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塑質天花板灼燒垮落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廚房西側牆面受燒碳化及木質天花板殘存木支架受燒碳化燒細情形以北端較嚴重,向南漸輕,下部擺放物品受掉落物局部燒蝕灼黑;廚房北側牆面受燒碳化情形以西端較嚴重 ,向東漸輕,下部擺放物品受掉落物局部燒蝕灼黑;廚房南側牆面受燒碳化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向西漸輕,下部擺放物品灼燒燬損情形以東端較嚴重;廚房東側牆面受燒碳化及殘存木支架受燒碳化燒細燒失情形以南端較嚴重,向北漸輕,下部擺放物品灼燒燬損情形以東端較嚴重,抽油煙機灼燒變色情形以東端較嚴重。 3 黃雅蕙 林森東路691巷60弄8號 內部空間牆面及物品附著煙粒子嚴重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 4 郭金玉 林森東路000巷00弄6號 內部空間牆面及物品附著煙粒子燻黑,未受火勢直接波及。 5 洪素眞 林森東路000巷00弄11號 西北側角落塑質天花板灼燒焦熔垂落,其餘內部空間牆面及物品均完好,未受火勢波及。 6 李采玲 林森東路000巷00弄9號 東北側角落上部木質牆面受燒碳化燒穿,其餘內部空間牆面及物品均完好,未受火勢波及。 7 陳錦鳳 林森東路000巷68號 西側鐵皮外牆受熱火烤,內部空間牆面物品未受火勢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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