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M-113-易-1151-2025020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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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安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