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M-113-易-1201-2025011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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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1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 年度偵字第1000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洪裕翔 書 記 官 張菀純 通 譯 李尤蒨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 文: 林政寬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政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 年7 月13日下午2 時40分至2 點45分間,在嘉義縣東石鄉 鰲鼓村鰲鼓濕地北堤防外靠近水溪靶場處,持客觀上可供作 為兇器使用之金屬扳手著手將張瑞達用以固定船外機馬達在 泡棉船上之螺絲拆解,藉此遂行其竊取馬達之計畫,其後受 張瑞達委託保管泡棉船之林品佑經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上 情,趕緊趨前察看,並當場質問林政寬是否欲竊盜船上之馬 達,林政寬知其犯行敗露趕緊中止拆卸將扳手收藏而不遂, 先以藉詞搪塞數語,隨即匆忙離去而不遂。林品佑報警後, 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七庭 書記官 張菀純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