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3-易-1215-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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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漢笙因與告訴人林明坤之子有財務糾 紛,因此心生不滿,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31日21時2分,前往告訴人林明坤位於嘉義縣○○鄉○○路○段000巷00號住處,手持石頭丟擲告訴人住處之鐵捲門,致使該鐵捲門部分凹陷,其美觀功能因此毀損而不堪使用;被告並多次用力拉扯轉動該住處房門把手,致該把手鬆弛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27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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